南昌大学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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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8-25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规范管理,减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用水用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水电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水电管理机构
  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服务委托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及各水电使用单位组成水电管理体系。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水电进行宏观管理;
  (二)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关规定;
  (三)对学校水电管理服务进行合同化管理,明确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服务的委托内容、要求,核定水电年度日常维修包干经费。
  (四)制定水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验收;
  (五)建立和完善水电管理系统,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水电结算、统计数据和校内结算查询服务,制定校内水电价格;
  (六)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更新工作;
  (七)负责用水用电申请的审批;
  (八)负责对水电管理服务委托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奖惩。
  第五条后勤服务集团职责
  (一)依据水电管理服务合同,负责水电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巡视制度,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供应;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学校水电设施的规划和改造,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水电基础设施改扩建申请,参与学校水电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投标;
  (三)根据学校规定,做好水电计量抄报和水电费回收工作;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电设施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和处理工作,做好临时停水停电的公告、备用水源或电源的调度等应急事务处理;
  (五)协助后勤管理处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
  (六)对水电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进行宣传、监督;
  (七)负责受理用水(电)申请和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违章使用水电行为;
  (八)对各学院、各部门的水电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设施的维修保养;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的计量核查工作,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指标控制任务,并做好节水节电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用水用电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工作;
  (六)负责与水电管理服务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正常供应,做好临时停水停电的公告和处理。
  第七条水电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水电日常管理工作;
  (二)配合后勤服务集团抄表,核对抄表数及水电收费数,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临时停电、停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违章使用水电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含临时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提交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在后勤服务集团办理开户手续,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收费。实行水电经费包干的单位,其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电表安装费用自理。
  第九条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向后勤服务集团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后勤服务集团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为防止供水管网、地下电缆损坏,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应通知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到现场核实,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承担,并按所造成损失的2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须参加新建工程前期图纸会审,做好供水供电规划,办理有关供水、供电手续,安装计量装置,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水电竣工图纸资料交后勤管理处归档,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用户如需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变更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等,均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在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相关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防栓,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必须向后勤服务集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使用,否则按窃水处理。
  第四章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计量表管理
  (一)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及个人均须安装水电表计量,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临时用水用电(一般指用水或用电时间不超过十五天),原则上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如特殊原因未安装计量表的,则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用水用电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三)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四)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因用户责任造成水电表损坏或遗失,由用户支付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移动表位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
  (五)如水电表损坏造成无法计量,按前三个月平均用量追缴用户水电费,追缴时间从损坏之日起计算;如水电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按测定后的误差值追缴或退补用户水电费,追缴或退补时间从上次校检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
  (六)如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的差额追缴或退补电费,时间从上次校检或换装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如计算电量的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造成计量错误,以实际倍率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追缴或退补电费,时间以抄表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水电费收缴
  (一)依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水电费;
  (二)除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水电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编列预算时,根据人事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2007年核定的水电经费定额将院系、部门单位的水电经费单独列入各单位办公经费,各单位水电费从行政办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列支,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水电费进行核算管理;
  (四)各学院、行政办公等单位用水用电实行全额收费,学生用水用电实行配额管理;
  (五)教职工宿舍、经营服务、经济独立核算、基建施工等单位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费;
  (六)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外结算、支付水电费,对内负责向使用单位收缴水电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后勤服务集团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水电费价格
  水电费价格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省、市水电价格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五章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置
  第十七条拖欠水电费的处理
  (一)用户应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的收取滞纳金,自后勤服务集团发放水电费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天后,每天按水电费总额的3‰计算滞纳金;
  (二)后勤服务集团应及时向欠费用户送达《催缴通知单》,用户拖欠水电费超过1个月后,后勤服务集团可按规定程序,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并停止供水、供电,以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十八条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理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私自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计量装置封印,损坏计量装置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
  4、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5、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二)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勤服务集团应予以制止,并当场停止供水、供电;
  2、按水表额定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缴水费或按私接用电设备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缴电费;
  3、窃水、窃电日期无法查明的,至少按6个月计算追缴水电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交纳补交水电费3倍的罚金;
  5、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水电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六章水电运行及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南昌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对学校供电供水分界点以下至变配电室设备、二次供水设备及一、二级水电表之间的公共水电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条经营服务、经济独立核算、基建施工等单位的水电设施维修费自二级表以下(包括二级表)由各单位自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水电设施维修费自二级表以下(包括二级表)由各学院自理。
  第二十二条后勤服务集团根据与后勤管理处签定的协议开展水电零星维修服务。后勤服务集团实行水电维修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预算。后勤服务集团应按时、按质完成维修任务,保障学校水电正常供应。
  第七章安全及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开展用水、用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产品。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等需要安装大功率电器,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确认符合用电安全和节能规定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等违章电器;办公楼、教学楼等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电冰箱等非办公、教学实验所需的违规电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场所等管理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合理使用空调、电梯、水电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水电设施管理,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发现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八条对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等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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