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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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水电费定额包干及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8-30

  (2008年修订)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水电资源管理,杜绝浪费,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南昌大学水电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学校前湖校区、青山湖校区。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水电是资源,也是商品。学校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使用校内水电的任何单位、部门实行收费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评价水电管理服务工作。
  (三)后勤服务集团保障供应教学、实验、生活、行政办公、公共场馆、道路照明等正常用水用电。
  (四)计划财务处按照人事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核定的水电经费定额,将水电额定经费单独列入各院系、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各单位每月按计量用量从本单位行政办公或其他经费中支付当月水电费。
  (五)校内各单位都必须根据相应的价格全额交纳水电费。
  (六)校内教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用水用电按相关政策交纳水电费。
  (七)前湖校区医学院各单位在水电表安装完成之前,暂不实行水电经费包干,其他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办法
  (一)学校承担校内公共部分(含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信息中心大楼、基础实验中心、路灯照明、广场喷泉景观、体育场馆、二次供水加压、高低压配电间等)的水电费,公共部分凡实行目标总额控制的,由目标总额承包单位负责支付水电费。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外结算、支付水电费,对内负责水电费的回收,水电收、支费用均入后勤服务集团专用帐户,后勤服务集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后勤服务集团每月按学生公寓水电表计量总数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学生公寓水电费实行总额承包,学校承担学生定额指标的水电费和学生公寓公共照明、电梯、公共卫生用水等公共部分的水电费。该水电费存放计划财务处专用帐户,计划财务处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实际用量从该专用帐户向后勤服务集团支付水电费用,如超出学校承担的水电费用总额,则超出部分从学校应支付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学生超指标用电自费购买,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工作人员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住学生公寓的各类人员,均须全额交纳水电费,其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公司须每月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学生公寓缴费记录表。
  (四)家属区校内教职工住户按居民用电、生活用水价格向后勤服务集团交纳水电费。非校内教职工住户按居民用电、生活用水价格,加上水、电损耗分摊价格,向后勤服务集团交纳水电费。学校承担校内教职工住户供电线路损耗和水损,每月根据家属区住户水电表计量总数据计算水、电损耗费返还后勤服务集团。楼道公共照明用电,暂定学校每月支付4000元。
  (五)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由后勤服务集团每月根据水电服务中心抄报的水电实际使用量全额收取水电费。任何单位、个人,在支付水电费的同时,还必须支付相应的水电损耗费。
  (六)后勤服务集团每月5日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供水电总表、二级分表数据报表(含电子文本)。水电结算以后勤管理处数据报表为准,因后勤服务集团数据报表提供延误(时)引起结算和水电费支付延时,责任由后勤服务集团承担。
  第四条收费管理
  (一)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可由后勤服务集团收取水电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指定的范围内收取水电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计划财务处于当月15日前将各单位水电费划拨到后勤服务集团。
  (二)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办公经费中的水电专项费用进行核算管理。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对收取、支付的水电费必须设立专门帐户,并接受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三)后勤服务集团每月定期抄报水电表。水电总表、公共部分水电表须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3方共同抄表并签字;其他水电表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抄表,水电用户也可提出与后勤服务集团共同抄表。后勤服务集团每月2日前将抄表数据上网公布,水电用户如对数据有疑问,可及时到后勤服务集团核对。各单位水电费经水电用户指定的水电管理负责人核定签字,由后勤服务集团汇总后统一报后勤管理处签字,计划财务处每月从各单位相关经费中扣除。
  (四)无法从学校计划财务处划帐的各类经营服务部门、个人、收费单位或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等必须根据水电表抄报的数据,按期向后勤服务集团交纳水电费。
  (五)对拖欠水电费的单位、个人,每天按应收款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若欠费一个月,除追缴相关费用外,后勤服务集团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第五条水电经费
  (一)2008—2009年学生宿舍水电包干经费汇总表(见附件2)
  1、根据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人数,全年按10个月使用期核定下达。
  (1)本、专科生:电4度/人•月,水4吨/人•月;
  (2)硕士研究生:电12度/人•月,水4吨/人•月;
  (3)博士研究生:电15度/人•月,水4吨/人•月;
  (4)留学生:电15度/人•月,水4吨/人•月;
  (5)学生公寓公共用电按公共照明、电梯功率及实际使用时间并参照实际使用量计算;公共清洁用水按1吨/人•月计算。
  2、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以上水电配额实行总额承包。节支部分的50%返还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水电零星维修费用以及节能管理酬金(其中,50%为节能管理酬金);50%上交学校,用作水电维修基金。后勤管理处根据水电费承包额和实际使用额,每年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一次。
  3、学生工作人员入住学生宿舍,按每人2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水电经费。学生工作人员水电经费划入学生工作处水电经费总额,学生工作人员入住学生公寓用水用电按学生水、电价格全额付费。
  (二)学生宿舍水电经费指标每年根据学生人数变动情况,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核定调整一次。水电价格变动后,水电经费定额相应调整。
  (三)机关各部(处)、各学院、独立建制研究所、研究中心按学校确定的水电预算经费,并入行政办公经费总额,水电费从行政办公经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支付。
  (四)前湖校区教学楼、基础实验大楼、办公楼、图书信息中心大楼、体育中心、体育场水电包干经费目标汇总表(详见附件3):
  根据2007年—2008年的实际使用量,按90%的比例下达承包总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总承包。学校承担承包总额部分的水电费,该水电费存放计划财务处专用帐户,计划财务处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实际用量从该专用帐户向后勤服务集团支付水电费用,如超出学校承担的水电费用总额,则超出部分从学校应支付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节支部分50%返还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水电零星维修费用以及节能管理酬金(其中,50%作为节能管理酬金),50%上交学校,用作水电维修基金。后勤管理处根据水电费承包总额和实际使用额,每年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一次。
  (五)前湖校区各学院在水表未分装之前,水费由共处同一大楼的各学院协议解决水费分摊比例,如未提出分摊比例,则平均分摊水费。
  (六)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会议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明确水电支付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会议等,水电费由各单位自行支负。
  (七)学校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外籍教师水、电、气补贴,外籍教师的用水用电必须按表缴费。
  (八)主要办公地点在前湖校区办公楼,同时又在青山湖校区设有临时办公地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另行划拨水电经费。
  第六条水电价格
  (一)家属区住户水电价格
  按学校支付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的生活用水价格(1.38元/吨)、居民用电价格(0.6元/度)收费。
  (二)各学院、机关部门水电价格
  按学校支付城市供水、供电公司的行政用水价格(1.46元/吨)、居民用电价格(0.6元/度)收费。
  (三)学生水电价格
  按学校支付城市供水、供电部门的生活用水价格(1.38元/吨)、居民用电价格(0.6元/度)收费。
  (四)公共部分的水电价格
  按学校支付城市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的行政用水价格(1.46元/吨)、居民用电价格(0.6元/度)收费。
  (五)学校不下达水电包干经费的单位水电价格
  按学校支付城市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的行政用水价格(1.46元/吨)、居民用电价格(0.6元/度)收费。
  (六)基建部门、经营服务单位等水电价格
  按学校确定的基建、经营服务单位用水用电价格收费。
  (七)城市供水公司、供电公司价格调整后,上述水电价格相应调整。
  (八)水电损耗费
  对学校不承担水电经费的单位(家属区除外),后勤服务集团在收取其水电费时均收取15%的水电损耗费。家属区本校教职工用水用电及校内学生用水用电、公共部分用水用电、各学院水电损耗由学校承担。基建部门、经营服务单位用水用电价格由学校确定,不另收取损耗费。
  第七条水电管理费及维修费
  (一)水电管理费每年80万元。
  (二)学校承担水电设施的大修、大型水电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费用。水电设施的大修、大型水电设备的更新和改扩建项目,由后勤服务集团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计划、招标、实施。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集团实行总额包干。
  (四)水电管理维修责任、内容,另签定具体协议。
  第八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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